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八)违约责任。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为更好地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合理流转,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同时,为有效管理农村土地,土地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