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
但是,每一块承包地的质量和承包者的前期投入大不相同,那么,当承包方之间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时,如何平衡双方之间的收益和损失呢?
对此,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