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法定代表人为偿还个人或其控制公司的债务,而以公司资产偿还上述债务,属于违反《公司法》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法定忠实义务的无权代表行为,偿还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如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股东之一,未经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偿还其个人债务,参照《公司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为股东偿还债务的性质较关联担保更为严重,公司直接对外承担债务而不能取得经营利益,如未经股东会同意,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偿还债务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