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权利性质是:
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
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