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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盘问48小时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3-04-16 03:03:50

继续盘问48小时的条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法律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继续盘问48小时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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