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规模较小的由一个自然人股东组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因为股东往往即是公司的所有者,又是经营者。但是如果是规模较大的公司则必须设立监事。
《公司法》第52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