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是当然的,编委会全体成员,有些是出版社;若非汇编作品,则是每一篇文章的具体作者。
2、版权也称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在中国实行自愿登记原则。
3、版权在国家是登记备案的,当然要登记版权作品也是有一定条件的,版权无著名或者普通之说。
1.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构成汇编作品的教科书,在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是具有独创性的,应受到著作权保护。
2.如果某教科书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具有独创性,他人按照该教科书的课程内容和编排顺序结构编写配套教辅读物,应视为对该教科书在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在未经必要许可的情况下,这种使用即构成对该教科书著作权的侵害。
3.除上述保护教科书类汇编作品的一般原则外,对于按照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的与教科书配套的教辅读物,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教辅读物中没有再现教科书的内容,即不侵害教科书的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培训教材一般是以文字的形式体现,有些可能还加入一些图片,这个是典型的文字作品,属于著作权管辖范畴。如果有创作完成的培训教材,建议你先去著作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保障自身的权利。目前,因为各教育机构之间竞争激烈,相互盗用教材的事件屡见不鲜,如果你有登记证书在手,到时候能很好地维权或者应付相应的纠纷。
相关具体信息可以参考:浙江省版权保护网。
部分地区可以直接在工商局注册。
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需要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擅自出售教科书的,如果教科书是正版的,不会构成著作侵权,如果出现盗版的教科书,就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自己学习用不构成侵权。用来牟利构成侵权。
2,修改、整理,做的课堂笔记,该学生享有著作权,但是有关老师的原话观点应当注明,否者也是对老师的侵犯。
3,网站的声明没有效力,被侵权人要求网站删除的,网站马上就删除的,网站可以不负赔偿责任。要是网站拒不删除的,就增加的损失网站和发帖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学方法是属于著作权的。
一、必须认识到著作权的范围很广。
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
不管是否声明,几乎所有私人及原创的作品都申请了著作权并受其保护。
在网上公开传播的东西也并不意味着不受著作权保护。即使是通过Email传送的东西也不是说你就一定可以自由使用。
因此,当我们想使用的作品,不知道其是否具有著作权时,我们必须假定其具有著作权。
二、如果我们制作课件纯粹以教学为目的,一般不会侵犯著作权。
三、即使是在教学中使用,我们也可能侵权。
著作权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因而,当我们在教学中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而影响到著作权人的利益时,肯定就造成了侵权,为了达到“合理使用”而不造成侵权,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些具体情况。
结合美国“教室准则”以及香港、台湾的“非牟利教育机构影印印刷作品指引”,教学中的合理使用(指免费使用版权作品)需要考虑下列情况:
1、出于非赢利性的教学目的。
2、仅在最急需时使用。
3、按要求标注原作品的作者、作品名称、出版时间等信息。
4、使用通过网络发布的新闻。
4、如果将课件发布就必须征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即使是网上自由传播也是如此。
5、一定是“少量复制”,著作权法只给予我们少量复制的权利。
少量复制,也就是我们只能使用片段,而不能是整个章节;不能影响原作品的权益(主是要经济利益);不能用复制品来代替各教材、教辅材料等。也就是说,不能因为你提供了相应的副本,所以你的学生不必花钱买作品(或一些原始素材)。具体要求各地并不相同,就美、港、台的规则来看,美国的限制最紧,而香港与台湾限制较宽松。
著作权的限制,是指对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和著作权的行使从法律上所给予一定约束的制度。这是狭义的著作权限制,仅是对著作权人的权能限制。而广义的著作权限制还包括对著作权的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
法律之所以规定对著作权行使的限制,主要是因为:作为精神产品的作品与其他产品不一样,它的价值只有通过转化为社会效益才体现出来。作品具有可传播性、信息性,社会要发展,文化要进步,就离不开作品的广泛、及时的传播公民文化水平和素质的提高、公众文化娱乐等精神消费水平的提高,都与精神产品中的作品的传播有关。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不使著作权法授予作者的某些“专有权利”变成公众获得知识和整个社会教育、科学和文化发展的障碍,各国著作权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作者的“专有权利”(主要是经济权利/财产权)做一些限制。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义务。限制著作权就是规定了一种义务,即作者对社会承担的义务。
著作权限制具体内容:
著作权的时间限制
著作权的时间限制,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具体来说,时间限制是对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的限制,而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没有时间限制。在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内,著作权人享有相对完全的著作权;期限届满后,受限制部分的著作权就丧失,不再受法律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对不同类型的作品保护期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
1.公民的作品保护期限
公民的作品保护期限,其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截至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则截至于最后一个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保护期限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保护期限,其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至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3.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保护期限.
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保护期限相同。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护期限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护期限,发表权和财产的保护期为50年,截至于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的身份明确后,则适用于公民的作品保护期限的规定。
著作权的地域限制
著作权法是国内法,只能在本国有效,即在本国所创作完成的作品,只能受到本国法律的保护,其他国家不予保护。这就是著作权的地域限制。但知识产权的国际化趋势使得著作权保护已跨越国境。正如本章在著作权特征中对相对地域性的描述,著作权的自动取得以及保护方面的国际性,使得著作权的保护不像商标权和专利权的地域性那么明显。其原因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签订了双边协议或参加了著作权方面的国际公约,如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条约,根据其“国民待遇原则”、“互惠原则”等基本实现了著作权的国际保护,即成员国国民的作品在其他成员国可得到与本国国民相同的保护,使著作权的地域性不那么明显。而未参加国际公约的国家在著作权保护方面才受到地域的限制。
[编辑]著作权的权能限制
著作权的权能限制,是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且不构成侵权的法律规定。著作权的权能限制主要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一定的范围内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不支付报酬的法律制度。合理使用是针对使用人而言的,使用人必须在特定的条件下方能适用: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使用的目的是非营利性的‘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使用他人作品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合理使用必须有法律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对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作了列举式规定: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眷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使用方式,主要是使用目的要明确,即使用他人作品的目的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不是商业性的。所谓的“个人”不得作超出家庭范围的解释。;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引用是在自己的作品中适当摘录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本款中“适当引用”很关键;首先是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其次是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本款是指为报道时事新闻,而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这里主要强调:首先是以新闻报道为目的,其次是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超出了这个目的、范围,则构成侵权。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人员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适用该款荽符合两个条件:首先是使用目的,仅限于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其次是使用方式,一般来说,只能是翻译或复制作品,复制也必须是少早的,更不得出版发行,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利用。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馆藏作品是指本馆收藏的已经发表的和未发表的作品。复制馆藏作品的目的是为了陈列或保存版本;复制的条件只能是馆藏作品且只有一份。
(9)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免费表演是指不向听众、观众收取费用且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表演。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本款的使用条件是:必须是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使用的方式只限于非直接接触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汉语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为了促进少数民族科学文化发展,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少数民族文字翻译已发表的汉语文字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支付报酬。但条件是:该规定仅适用于原作品为汉语文字作品,且翻译的作品仅限于在我国境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出于关怀与扶持残疾人的公益性目的,将已发表的作品变换为盲文读物出版,不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支付报酬,而且对于原作品著作权人所在地、盲文读物的作品形式、出版的地域等,法律都未作限制。
以上12种合理使用行为,同样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的限制。
2.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一定的范围内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但应支付报酬的法律制度。这个制度也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方能适用:使用的作品已公开发表,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使用他人作品,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事先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我国著作权法对于法定许可的范围作出了列举式规定: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该款的规定很明确,使用目的是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的正规教科书;所谓的教科书必须是正式的教材,不包括教辅、教参类书籍。使用必须是少量的,即是作品的片段或短小的文字作品或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2)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转载,是指在报刊上刊登已经在其他报刊发表过的作品;摘编是对原文内容的部分摘录或缩写。这种转载、摘编只酿于在报刊上发表的作品,只能转载、摘编到其他报刊上。顺便指出的是,有权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只能是著作权人。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该款规定对作品的使用只限于音乐作品,使用的前提是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戏剧、曲艺等其他作品的录音制品不在法定许可之内。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或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或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其报酬支付或可与著作权人协商,或可与著作权人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协商,或可按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法定许可的条件作了严格的限制,其目的是在保障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鼓励作品的广泛传播。法律还规定了著作权人权利保留制度,允许著作权人通过声明不许他人使用其作品。
3.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区别
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与合理使用制度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1)相同之处是;使用的作品都是已经发表的作品;使用作品都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都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出处;必须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目的都是平衡社会与著;作权人的利益。
(2)不同之处是:法定许可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使用的范围不同,合理使用规定了12.种情形,法定许可只规定了4种情形;在法定许可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不能使用,而合理使用没有附加这样的条件;合理使用必须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法定许可多以营利为目的。
4.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指在特定条件下,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授权使用他人作品时,不须著作权人同意,但应支付报酬的制度。作品的使用者基于某种正当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与著作权人协商未果时,经申请授权后可使用该作品,但应支付报酬。设立这项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著作权人滥用其专有权利,而拒绝他人基于正当理由使用其作品的现象发生。
强制许可与法定许可的区别在于,法定许可不必事先征求著作权人的意见,也不必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而强制许可的程序较为烦琐,在向著作权人协商许可未成功时再向主管部门申请授权,通过强制许可证的形式获得作品使用权。强制许可协商与法定许可的共同点是,都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我国著作权法中虽没有规定强制许可使用制度,但由于我目已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因此,也可以适用上述著作权国际公约的关于强制许可使用的规定。
参考资料: 蒋继生,鄢百其主编.信息获取与信息产权.武汉出版社,2005年09月第1版.
指与教科书配套,供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出版物,包括:教科书同步练习类出版物,寒暑假作业类出版物,中小学习题、试卷类出版物,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学习、考试辅导类出版物。其产品形态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扩展资料
教辅材料评议推荐的种类主要为与本省使用的中小学教科书配套的同步练习册,根据他人享有著作权教科书编写出版的同步练习册应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也可根据教学需要评议推荐寒暑假作业、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
评议推荐教辅材料的学科和年级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经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定价政策。免费提供教辅材料的地方可自行确定使用教辅材料的种类和范围。
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若学生自愿购买本地区推荐的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学校可以统一代购,做好服务,不得从中牟利。其他类教辅材料由学生和家长自行在市场购买,学校不提供代购服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教育部等通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
版权所有违者必究的教材不可以给学生上课用
著作权未经出版方、著作权人许可授权,各类出版物都不能擅自使用,与该教材相关的教辅用书未经许可也不能使用,这类说明还包含了电子出版物的版权、著作权,即使在互联网上未经权利人许可也不能转裁。
如果只是给孩子们讲课,就是说把这个视频拿给孩子们看是不,是不算的,因为它作为课件你购买了你具有这个课件的使用权。
作者:浩宇出版随着新课程的改革和深入,新课标教材出现了多元化竞争竞争的局面,各教材出版社在自主投资完成教材的研发、创作、参与出版招标等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教材出版单位的版权意识在不断提高,从而引出教材出版单位与教辅图书出版单位的侵权法律纠纷时有出现。教辅图书按组成元素来分,可以分为讲解类、试题类、讲练结合类和手册类等;按使用功能来分,可以分为:同步类和复习类;还可以有其他一些不同的分类方法。不同类型的教辅面临不同的侵权法律风险;不同科目面临的侵权风险也不一。下面我就不同科目不同类型的教辅图书面临的侵权法律风险程度,结合本人对前期发生的几起法律侵权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一番浅析。在编排顺序上与教材不同,其内容来源——属公有领域范畴、且难被确认为教材出版者专属,被诉侵权的法律风险就越小,反之,则风险越大。具体而言,那些总复习用书,专题类、手册类等,比较容易做成,在编排顺序上与某教材不同,其内容来源——可以尽可能做成公有领域范畴,避开教材的独创性部分,故被诉侵权的法律风险就比较小;而对于那些同步讲解(讲练结合)型教辅书,按照科目出版,与教材及教学顺序完全匹配,对教学内容再现,进行详细解释、剖析、扩展并配以针对性训练,从目前市场上所见的图书内容来看,侵权的法律风险很大。其中英语类教辅对句子的重现及翻译,切实侵害教材版权。而理科类教辅如果大量重现教材内容,也极有可能被判侵权,但是理科知识体系的具体内容相对英语而言独创性更不易被确认,更易判断为公有领域,所以理科同步类教辅的法律风险稍低于英语教辅。笔者认为,教辅出版社应以法律为依据做好以下两点准备:
一是根据教辅图书侵犯教材著作权的特点尽量规范编写工作,检视所出版图书的著作权侵权隐患,注意不要再现教材中的独创性内容,并避免对教材内容进行翻译,有效规避法律风险;二是研究法律条文,做好与教材出版社谈判的各方面准备工作,通过沟通和协商,解决双方矛盾。(特此声明:本文参考科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王风雷老师文章)
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如下:
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辅材料是指与教科书配套,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出版物,包括:教科书同步练习类出版物,寒暑假作业类出版物,中小学习题、试卷类出版物,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学习、考试辅导类出版物。
三、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写出版管理
(一)出版单位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符合依法批准的出版业务范围。
(二)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单位要严格规范对外合作行为,严禁任何形式的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和一号多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教辅材料主要编写者应当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经验且熟悉相关教材;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负责实施考试命题、监测评价的单位不得组织编写有偿使用的同步练习册、寒暑假作业、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中小学教辅材料。
(四)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组织开发供学生免费使用的教学辅助资源。
四、中小学教辅材料印刷复制管理
(一)出版单位应优先选择通过绿色印刷合格评定的印刷企业印制中小学教辅材料。
(二)出版物印刷复制单位在承接中小学教辅材料印制业务时,必须事先核验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制手续,手续不齐或无效的一律不得承接。
五、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管理
(一)中小学教辅材料须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单位发行。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发行。
(二)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单位不得委托不具备发行资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发行中小学教辅材料。
(三)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中,不得搭售中小学教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