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产房的产权人是军委和总部,军产房的管理单位不是产权人的无权出卖或对外出租。
购买这种军产房的是不能受到法律保护的,拆迁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不能合法继承给子女。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越权擅自处理军队房地产的单位,没收其全部收入,擅自处理的房地产应全部收回,并给予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
一旦买卖军产房的行为被军队上级追究就会面临房产被军队收回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