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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发票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3-04-16 03:54:17

合同终止的,若发票未缴销,不需开具红字发票。可向接受劳务方索回已开具的发票联,在该发票的所有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劳务收入的凭证,然后按实收款项补开发票。若发票已缴销,需开具红字发票。可向接受劳务方索回已开具的发票联,在该发票联注明"作废"字样。

合同终止发票如何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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