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院护理部专职从事护理管理工作的护士,可以享受10%的津贴。在其他科室聘为护士职务的人员,不列入执行范围。
具体规定如下:
1、工作不满20年的护士,在调离岗位后,不再享受10%的津贴,并执行新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
2、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护士,因工作需要,经医院批准调离岗位后从事其他工作,可以继续享受10%的津贴。
3、即使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本人要求调离护理岗位的,调离后第2个月起不再享受10%的津贴。
4、在原单位工龄满20年,调入其他医院但未从事护理工作,不能享受10的津贴。
5、工作不满20年的,不在执行范围内的护士,取消10%的津贴。
《护士条例》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