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通知客户停止供货,首先感谢客户的信任与合作,然后说明停货原因,希望得到客户的谅解,再说明什么时候可以供货。法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