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企业无需对职工进行赔偿,具体情况如下:
1、职工因个人意愿选择自动离职
从行为模式上,自动离职的本质属于职工擅自离开岗位一定期限、达到一定程度的旷工。
从行为效果上,自动离职属于职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职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职工连续旷工的时间超过十五天,企业有权除名。
2、职工因企业违反劳动法选择自动离职
企业具有法定过错,职工自动离职的,可以主张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确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1)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职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通知企业:
①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的;
②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
(2)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职工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企业同意:
①企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损害职工权益的;
②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③企业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⑤企业与职工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