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应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半年未退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
在撤诉、调解结案以及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况下,存在诉讼费退费的情况,退费手续如下:
1.当事人携带自己的身份证及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前往原法院,由当时承办案件的法官代为办理退费审批手续。
2.当事人凭该退费的单据,到法院负责收费、退费的诉讼费用办理窗口办理退诉讼费。
3.诉讼费金额较大的,法院可能开具现金支票。诉讼费金额较小的,法院一般直接向当事人退现金。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三条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