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违约不发货三倍赔偿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商家在明知没有货物,且没有意向补充货源情况下,进行售卖,属于提供虚假信息,需要承担假一赔三的法律责任,按照买家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商品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为五百元。
买家选择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的,协会收到投诉后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确认属实的,进行相应的调解,要求商家赔偿买家的损失。
买家选择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在七个工作日内解决,并将解决结果告知买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