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以及合同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作为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
但是双方在约定管辖法院时,不能选择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地方的法院,同时也不能违反法律中对于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
此外,双方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明确的,如果约定不明确或约定无效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