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当事人的期限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是追加被告的,最后期限为法庭辩论终结前;如果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前通知其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