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是同一人合同不具有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关系或债的关系的主体是对立的双方,当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时,不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会因此导致权利义务终止,这种情形称为混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