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实行的是一次授信、一次申请、分期发放的方式,也就是说学生可以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但银行要分年发放。同一个学年内的学费、住宿费贷款,银行应一次性发放。
国家助学贷款将由经办银行直接划拨到学校指定账户,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代扣学生所欠学宿费,并给贷款学生开具学宿费收据。其余款项由学校委托经办银行存入贷款学生的储蓄账户。
一般在申请当年的11月左右到12月首次发放,其余各年款项会在每年8月逐年发放。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地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为目的,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第三条中国工商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制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