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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

发布时间:2023-04-16 11:37:03

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以物抵债的,由于债权尚未到期,一般否认该这种情形下以物抵债约定的效力。

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

履行期限届满后,以物抵债协议若是满足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条件的则是有效的。

以物抵债指的是经协议双方协议,以他种给付来替代原定给付而消灭债务的法律行为;或者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财产折价归债权人所有,用以消灭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金钱债务的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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