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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中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及处理原则

发布时间:2023-09-09 14:53:24

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在被保险人未及时支付赔偿费用时,将保险人列为被告,应予准许。在被保险人与受害第三人发生损害赔偿诉讼时,法院可以通知保险人参加诉讼,保险人为第三人。

交通事故案件中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及处理原则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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