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上拿走遗忘物属于盗窃。主观上有侵占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就能够构成盗窃犯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拿走暂时遗忘物不算盗窃,但如果财物价值较大(立案标准司法解释为1万元,有的地方规定立案标准为5000元,经催要拒不交还的的,涉嫌侵占罪。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法律分析】
拾到遗失物的做法可以分为多种,可以是直接交给失主、交给公安机关由其负责找到失主、占为己有的等等做法。对于占为己有的做法,根据其动机的不同,若是故意占有则将构成盗窃罪,若是无意,则其可以保留留置权。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意义上归还遗忘物不一定是盗窃。法律上规定,法律意义上的归还遗忘物不一定是盗窃,可能是盗窃,也可能是侵占,具体还要根据案件情况确定。盗窃罪是盗窃文物或者盗窃金融机构;侵占是非法占有他人委托保管的财务。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如下所示
法院认为,认定上述行为是捡拾还是盗窃的关键在于涉案手机当时是否处在他人的控制之中,不管控制人是失主本人,还是其他有权控制该手机的人。根据李某的辩解,手机是别人落在服务台的,他只是碰巧看到并捡走。而事实上,服务台当时至少有一名金碧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值守,从李某到达金碧公司服务台假意翻看宣传资料,并不断东张西望,同时用宣传资料盖住手机,直至离开,手机一直应当处于工作人员的控制之下。虽然拍卖会场是一个公共空间,但就服务台而言,始终处于金碧公司工作人员的监控之下,台上的物品亦属于工作人员的控制范围。李某在工作人员不备的情况下将手机拿走,其行为已经符合了盗窃罪的特征。即使手机是其他顾客遗忘在服务台上的,工作人员也同样具有对手机保管的职责,李某也同样不能未经允许就将手机拿走。
一、 盗窃 他人遗忘物算犯罪吗? 拿走暂时遗忘物不算盗窃,但如果财物价值较大( 立案 标准司法解释为1万元,有的地方规定立案标准为5000元),经催要拒不交还的的,涉嫌 侵占罪 。 盗窃罪 的成立条件 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根据 刑法 分则、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也以盗窃罪论处: ⑴刑法193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⑵刑法210条第1款规定:盗窃 增值税 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⑶刑法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⑷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不作为犯罪 处。
1、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⒉全部退赃、退赔的 ⒊主动投案的 ⒋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⒌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综上所述,对于遗失物而言,若是有人无意占有而只是捡到,则不构成犯罪,不承担责任;若是有人故意而为之,且事后不归还,那么针对于物品的价值,失主可以上诉法院,其将会构成侵占罪。对于罪责的大小将根据物品的价值性质和其本身的行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