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不能将质押物直接变卖,债权人出卖质押物的,需要在债务人不还款的情况下进行,并且出卖之前需要与出质人协商。或者债权人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