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对对方造成的损失该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出现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并且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