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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合同如何界定

发布时间:2023-04-16 12:56:46

预期违约合同界定的方式:

1、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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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将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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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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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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