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员拿回扣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涉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
法律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来往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的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受各种回扣5000元以上的,构成受贿罪。企业、公司及其他单位的非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反有关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受回扣的5000元以上的,构成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不管是一般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有拿回扣的行为,还是国家工作人员拿了他人的回扣,其实这些行为都是严令禁止的,在达到了规定数额或者符合一定情节的时候,甚至会认定这样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一般拿回扣怎么量刑处罚呢?具体还是要看此时被认定为什么罪。 并非所有拿回扣的行为都构成犯罪。 一、构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没收财产 。 二、 受贿罪 根据《 刑法 》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 受贿 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内容正是对 贪污罪 量刑的规定。虽然这次刑九中并没有很明确的写出关于对受贿罪量刑的修改内容,但是却有关于贪污罪量刑方面的内容。根据 《刑法》中的规定,也就是对受贿罪量刑作出了修改。 刑法修正案(九)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 贪污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罚金 。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 公诉 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 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 减刑 、 假释 。” 我们要先搞清楚其实拿回扣的行为不是必然就会被认定为犯罪,也就是说此时不是一定就要对当事人量刑处罚,很明显,只有在被认定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才能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一、拿回扣五千块算犯法。具体如下:
1、企业中存在员工采购,但是吃回扣的行为,严厉打击此类行为,严重的会触犯刑法;
2、根据每个地方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每个地区的回扣起罚点不一样,最低的是五千块钱就已经构成犯罪了;
3、而最高的要达到两万块才是犯罪,数额越大惩罚越严重。
二、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按刑法法关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论处;
2、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按照刑法有关受贿罪的规定论处;
3、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的,按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论处;
4、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中暗中收受回扣的,按刑法关于单位受贿罪的规定论处。也就是说这是一种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贿赂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3、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4、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5、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综上所述,拿回扣五千块算犯法。企业中存在员工采购,但是吃回扣的行为,严厉打击此类行为,严重的会触犯刑法;根据每个地方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每个地区的回扣起罚点不一样,最低的是五千块钱就已经构成犯罪了;而最高的要达到两万块才是犯罪,数额越大惩罚越严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1、国家工作人员拿回扣的,属于受贿行为,可构成受贿罪。不满5000元,情节较轻的,不构成犯罪,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非国家工作人员拿回扣的,也属于受贿行为,数额较大的(5000元以上),可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满5000元的,不以犯罪论处。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安机关立案追诉标准》
第十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