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结案方式是:
1.准予撤回异议或申请;
2.驳回异议或申请;
3.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中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不予执行、追加变更当事人;
4.部分撤销并变更执行行为、部分不予执行、部分追加变更当事人;
5.不能撤销、变更执行行为;
6.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