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诉讼的请求可以书面形式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执行异议的主体人的身份、请求法院中止实施执行措施的涉案财产的名称和范围、提出执行异议的详细事实和理由。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