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的人主要包括不定期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与出租人、委托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保管合同的寄存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