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有:
(1)具体医疗机构的类别(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等)、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所有制形式;
(3)注册资金(资本);
(4)服务方式;
(5)诊疗科目;
(6)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7)服务对象;
(8)职工人数;
(9)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10)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册资金(资本);
(四)服务方式;
(五)诊疗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七)服务对象;
(八)职工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