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采购合同不是必须约定有效期。是否约定有效期由合同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如果当事人协商后决定不约定合同有效期的,按照约定处理,而且合同有效期并不是合同的必备条款,所以合同中并不是必须要包括有效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