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翻录音证据的法律效力需要证明录音不符合证据规则,例如不是原始的载体、录音不完整、录音取得是非法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录音属于证据中的视听资料。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录音 证据 违反下列原则,就不会被法院采信。 一、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录音、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 三、录音、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 录音、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 民诉法 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如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若干规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反驳录音 证据 ,可以从对方录音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与证明力大小进行辩驳。 由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最高法院关于行政 诉讼 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法律分析】
录音属于电子证据。信息时代变革的节奏是前所未有的,信息的存在与取得方式的飞跃使证据学研究乃至证据立法面临诸多考验。在 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种以新的形态出现的证据形式在证据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中的有识之士定义为电子证据。录音需要符合下列条件才能作为法律证据:
1、录音尽量保存原始载体;
2、录音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3、录音尽量不要单独作为法庭证据;
4、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录音 证据 在我国法定 证据种类 中属于视听资料,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该证据的采纳有着严格的限制。 如果在 诉讼 中一方向法院提供录音证据,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应当提供录音文件的原始载体,比如手机、录音笔、电脑等,以证明录音的合法来源 (2)录音内容应当清晰、完整,前后连贯,没有被删减或者篡改 (3)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除了录音证据,还要提供其他证据材料(比如 证人 证言、转账凭证等等),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来增加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 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形式之一,是被法律认可的证据形式,合法的录音资料即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呈现在法庭之上。录音证据有效的方式包括:
1、在录音取得过程中必须是在合理的场所进行的,切不可采取窃听的方式,窥探他人的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由此取得的录音资料会因为手段违法而被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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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方的言论必须是当时真实意思的表达,没有受到任何的胁迫与威胁。
3、录音资料的内容需要具备真实性、连贯性,不可进行剪辑,需要原始状态呈现,谈话内容音质需要清晰,且对于待证实案件部分有准确、完整的描述。
4、有其他证据佐证。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