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抢劫的构成条件:
1、使用暴力主观上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2、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3、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一、事后抢劫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l)前提条件:实施了 盗窃 、诈骗、 抢夺罪 。 行为人以犯罪故意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只要已经着手实行(不包括预备行为),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不管所取得的财物数额大小,在共犯中不管是实行犯还是教唆犯、帮助犯,都符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条件。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司法解释认为不能成为事后抢劫的行为主体,如果行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认定为 故意伤害罪 或者 故意杀人罪 。 (2)客观条件: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当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 “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等同于普通抢劫的“暴力”“胁迫”手段。 暴力、威胁的对象:没有特别限定,通常表现为对抓捕者或者阻止其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暴力、威胁的程度: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不要求事实上已经抑制了他人的反抗。但如果只是为了单纯的逃跑实施暴力,没有达到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则不能认定为抢劫罪。例如,盗窃后被人发现,行为人为了逃跑,将手中的报纸朝后扔去的行为,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3)主观条件: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如果行为人在实行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时被他人发现,为了非法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直接认定为抢劫罪,不适用 刑法 第269条。 总结如下: 1、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
2、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3、行为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 证据 。 一般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才能从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如果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二、事后抢劫致人死亡的处罚规则 根据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并处 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事后抢劫致人死亡的,应视为的法定加重情节,此时不存在 数罪并罚 的问题,以抢劫罪法定加重情节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包括 盗窃罪 、 诈骗罪 以及抢夺罪,也就是说只有在实施了这三种犯罪行为之后,那么才有可能构成事后抢劫,此时还要看实际的情况是否有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如果不具有这些情况,那么只会按照原罪定罪处罚。
事后抢劫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的时候,没有抢劫的故意,但在犯罪过程中,犯意发生了改变,从而实施了抢劫行为。事后抢劫也构成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
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3、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只有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从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
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种情况在刑事法学理论上称为转化型抢劫罪,亦称为事后抢劫罪。
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
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3、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只有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从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
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种情况在刑事法学理论上称为转化型抢劫罪,亦称为事后抢劫罪。
而在此过程中,对方没有使用暴力或者其他行为对抗你(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暴力、威胁行为,就不能成立抢劫罪。
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了事后抢劫,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规定,对这种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而不能定事后抢劫罪等罪名。同时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司法解释指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当场”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对抓捕者或者阻止其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里的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也应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已经抑制了他人的反抗。
3、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窝藏赃物,是指保护已经取得的赃物不被恢复应有的状态;抗拒抓捕,是指拒绝司法人员的拘留、逮捕和一般公民的扭送;毁灭证据,是指毁坏、消灭本人犯罪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转化型抢劫的相关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以上可知:前提是犯了盗窃、诈骗、抢夺罪;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手段是使用了暴力或暴力威胁;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三要素才构成转化型抢劫;
事后抢劫,是前犯罪行为结束后(前犯罪客体与后抢劫罪的客体是不同的),另起犯意,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如:故意伤害罪后,称受害人动不了,看到其身上有财物,顺手将财产拿 走,这就是事后抢劫;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一、什么是抢劫罪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二、哪些犯罪会转化为抢劫罪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以下三种情形可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
携带凶器抢夺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如果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如果行为人将随身携带的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事后抢劫的情形。《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适用本条规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前提条件是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必须触犯了“盗窃、诈骗、抢夺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情节严重的,如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等情形,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主观条件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客观条件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当场” 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的现场,也包括刚一离开现场就被人发觉而立即追捕过程中的场所,即只要与犯罪行为现场紧密联系、没有间断的追捕途中也视为“当场”,也就是刑法理论上所讲的 “现场的延伸”。 所谓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行为人对抓捕他的人故意实施撞击、殴打、伤害等足以危及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或者以当场立即实施这些暴力行为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如遇抗拒,会立即转为实施暴力。
聚众打砸抢中的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聚众“打砸抢”,是指首要分子聚集多人,肆意杀人、伤人,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严重侵犯人身权利、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在这种情形下,不论是抢走并非法占有财物,还是毁坏而根本没有占有财物,都定抢劫罪而不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此乃立法上的一个特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