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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应遵循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3-04-16 15:11:41

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应遵循的规定有记名股票,应当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会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交付即转让。

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应遵循的规定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应遵循的规定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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