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承运人的责任主要是对其实际履行的运送任务负责,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均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限度内负连带责任。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旅客或者货物运送或者部分运送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送的其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七条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八条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九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十一条本章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对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起诉讼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