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如果是全部转让则不可以追加原债权人,因为债权人将全部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则其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只需要向受让人履行义务,所以如果当事人之间因为债权产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不可以追加原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