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是股东通过选出代表来开会决策日常事务的主体。股东是公司设立出资的主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的权利有分红权、选举权以及被选举权、表决权等。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