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规定理事会的任期不得超过五年,否则就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法律规定,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