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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和免于刑事处罚哪个重

发布时间:2023-01-15 06:19:00

拘役和免于刑事处罚,拘役的处罚更严重。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不予刑事处罚的含义是出现犯罪行为,应当被判处有罪,但是出现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不适宜判处有罪的情景。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拘役和免于刑事处罚哪个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拘役和缓刑哪个严重

拘役严重。缓刑是指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的措施,所以相对来说缓刑要比拘役好。刑事处罚的种类是比较多的,而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类,拘役是属于主刑的一种,而缓刑是属于特殊的处罚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拘留和拘役哪个比较严重

当然是拘役比较严重。拘留是一个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而拘役是违反了刑事犯罪的处罚。

他们的不同之处有:性质不同,适用机关不同,适用对象不同,法律依据不同和期限不同。

拘留是违法行为。拘役是犯罪行为。拘留由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而拘役只有人有人民法院适用,拘留使用一般违法人员,而拘役只使用于犯罪分子。拘留是。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行政法规。拘留依照刑事犯罪的规定。

拘役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吗

拘役如果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1、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哪个严重

刑事处罚比较严重。刑事处罚是已经构成犯罪行为了,而行政处罚是没有构成犯罪的行为。刑罚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外国人犯罪的驱逐出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虽然也有针对人身的,但是只有一种,即行政拘留,而且行政拘留的上限是15天,在严厉程度上是无法与刑罚相比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免刑事处罚和判缓刑影响哪个大

【法律分析】

缓刑虽也可以看作是有条件地免除犯罪分子的刑罚,但它与免予刑事处罚存在以下不同之处:免予刑事处罚是依法只对被告人定罪,但不判处刑罚;而缓刑是对被告人既要定罪,又要判处刑罚,只是所判刑罚暂不执行。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根据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适用缓刑主要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被宣告免予刑事处罚的罪犯,不存在曾经被判过刑的问题,也不存在就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再执行刑罚的可能性。而缓刑犯确实是被判处过一定刑罚的,虽然宣告暂缓执行,但却保留着执行的可能性,即是否执行原判刑罚取决于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是否又犯新罪、发现漏罪或者严重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即使是缓刑考验期满而事实上未执行原判刑罚,也不能改变其曾经被判过刑的事实。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即使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也不存在适用数罪并罚的问题,因为前罪本来就未判刑;而缓刑犯在考验期内如果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则应撤消缓刑,把原判决确定的刑期与新犯罪或者发现的漏罪的刑期,进行并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免于刑事处罚是什么意思?

免于刑事处罚是指犯下罪行,需要刑事处罚,但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或其他 拆迁减轻处罚情节,导致不用接受刑事处罚。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有二。

(一) 犯罪情节轻微

“犯罪情节轻微”是概括性的描述,而非独立量刑情节。它从属于特定条文的具体规定。例如,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据此,如果被告人属于自首且犯罪较轻,审判人员对此予以认定并决定援引第三十七条给予被告人非刑罚处理,那么“犯罪情节轻微”即指被告人自首且犯罪较轻这一具体量刑情节。因此,“犯罪情节轻微”是一概括性规定,其具体界定需要案件具体情节存在“免除处罚”的可能性。

(二) 不需要判处刑罚

“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意思是,根据特定案情,被告人的行为在刑法评价上存在免除处罚的可能性。“不需要”意味着需要审判人员根据特定案件主观认定、选定不判处刑罚。例如,刑法对于防卫过当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审判人员根据防卫人的具体案情,认为选择适用“免除处罚”较为适当。因此,“不需要判处刑罚”侧重强调审判人员的主观判断过程。另外,“免予刑事处罚”是“犯罪情节轻微”和“不需要判处刑罚”的逻辑结果,但是并非必然结果,因为其只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而非“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需要指出的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与“不需要判处刑罚”不是并列关系,前者是后者的逻辑结果而已。然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条被称为“相对不起诉”。有学者认为,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实质是指在对犯罪分子免予刑事处罚的同时,还可以予以其他非刑罚的处理方法,与适用相对不起诉的规定并不是同一个意思。无论如何,立法者将“不需要判处刑罚”与“免除处罚”并列是错误的。刑法文本的独立量刑情节只有“免除处罚”的规定而无“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规定。因此,应当将“不需要判处刑罚”予以删除,或者将该条文修改为“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以保持程序法与实体法的一致。 三、“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现有立法资源

(一)明确规定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

1.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拘役和免于刑事处罚哪个重

2.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7.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8.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9.第六十七条(自首)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0.第六十八条(立功)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1.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2.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三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3.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三款:“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14.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15.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本条属于援引法定刑,这意味着: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16.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7.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第二款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文本明确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比较有限。如果对刑法文本进行统计,我们会发现,“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略少于“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更何况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还规定了“酌定减轻处罚”制度,这使得“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资源显得大为有限,需要我们从刑法文本本身继续寻找可资运用的资源。

(二) 默示规定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

本文认为,结合相关条文的表述,下列条文意味着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1.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在此,立法者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紧接着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前者定罪配刑,后者即属“免予刑事处罚”而不能理解为不是犯罪。首先,该条第一款项前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这说明“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也是犯罪行为,只是免予刑事处罚而已。其次,“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这一规定,完全符合第三十七条的但书规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因此,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存在“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

2.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这意味着: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因此,本条也存在“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

3.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隐瞒境外存款罪)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显然,这里“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也意味着“免予刑事处罚”。

(三)值得探讨的几个条文

刑法文本还有其他若干条文或许值得我们关注,其间或许蕴涵着“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

1. 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该二罪位于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其主体原本应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由于第二款的存在,其主体变为普通主体:“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这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如何理解?本文认为,首先,虽然这里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量刑原则,但是应当认为这里的“酌情处罚”属于法定量刑情节而非酌定量刑情节,因为刑法条文明确规定了“酌情处罚”而非审判人员法外自由裁量。其次,这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就形式而言应当理解为“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但是就内容而言应当理解为“可以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具体而言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应当认为将“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理解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违反第六十三条有关减轻处罚的特别核准规定。因此,第三百九十八条存在“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

2. 第二百四十一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二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本文认为,这里的“可以不追求刑事责任”应当理解为,如果相关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为,如果不这样理解,将意味着被告人要么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要么被追究刑事责任且无法得到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除非其有自首、立功等具体量刑情节),这就产生了不追究刑事责任与追究刑事责任之间巨大的差别,是不合适的。因此,应当认为,“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意味着一旦追究刑事责任,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因此,该款存在“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

另外,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这些条文的“可以不予追究”、“可以适用本法”、“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等表述也暗含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尤其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但是,这些经推导得出的结论和条文对于“可以免除处罚”的适用而言,资源仍然十分有限,需要寻求更为强有力的制度扩大适用“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使之与“减轻处罚”的运用大致相当而不至于过分悬殊。

管制与拘役哪个更重,缓刑与管制的区别

拘役更重一些。

管制是开放性刑种,并且从逻辑上讲是最轻的一种,管制的期限是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三年。

执行方式为不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但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处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仍生活在原先的社会环境中,如仍与家人同住、同吃、有工作单位的,仍在原工作单位工作,领取劳动报酬,没有工作单位,仍可从事原先的工作,如经商、出卖劳动力等。其监督改造不是由监狱依法执行,而是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监督改造。

拘役则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1年。执行方式为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缓刑和管制的区别

一是性质不同。

管制是一种刑罚方法,缓刑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法。

二是实现的方式不同。

管制没有缓冲手段,一旦罪犯被判处后,必须立即交付执行,并且要实实在在地执行。

缓刑不是一种具体的刑种,它只是刑种的附条件不执行方式,虽然其也在具体地执行,但是这种执行不是刑种的具体执行,只是考察方式。其作用是“有刑无刑”,即虽然罪犯被判处了具体的刑罚,但是其刑罚并没有实际执行,通过缓刑考察,达到执行刑罚的效果。

三是后果不同。

管制期限届满,执行机关应即向被管制的罪犯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完全恢复人身自由。

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再犯新罪、发现漏罪或者一般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之一的,都应撤销缓刑,并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执行原判刑罚,缓刑犯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三种情形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执行。

扩展资料:

缓刑有两种,一种是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缓刑是指对犯罪分子监外执行的考验期;

另一种就是死缓,这种“缓刑”并不能监外执行,而是属于死刑的一种。

拘役的适用范围

1、拘役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适用比例最高的是渎职罪,其次分别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刑法分则中犯罪性质最严重的,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也可以适用拘役,但所占比例最低。

2、拘役多适用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中国刑法分则中除过失致人死亡罪没有规定可以适用拘役外,绝大多数过失犯罪都可以适用拘役,约占全部过失犯罪的95%左右。在同一类犯罪中,能够适用拘役的也是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3、在中国刑法分则中,设置拘役刑的条文绝大多数是把拘役作为最低法定刑规定的。在这样的条文中,拘役既可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短期徒刑,但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

另外,在刑法分则中规定有管制刑的条文,大多规定有拘役。在这样的条文中,拘役介于管制与徒刑之间。所以,拘役除有上述两种用法外,还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管制,但具有从重情节的犯罪。此外,在以短期徒刑为最低法定刑的犯罪中,如果具体犯罪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也可以判处拘役。

管制的适用范围

1、罪行性质轻、危害小。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可以适用管制的犯罪主要集中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中,这些犯罪的共同特点是罪行性质不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

拘役和免于刑事处罚哪个重

2、人身危险性较小。管制并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适用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人身危险性较小者,如果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很大,管制将难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管制

百度百科-拘役

百度百科-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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