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电缆100万属于涉嫌盗窃罪,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电缆线涉嫌两个罪名,具体怎么判刑还要看定什么罪。
(1)如果是偷没有使用的电线涉嫌盗窃罪,主要依据盗窃数额量刑。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如果是盗窃正在使用的电线,就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你们团伙盗窃价值10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团伙作案构成犯罪的,属于共同犯罪,所有团伙人员均应承担刑事责任。至于对团伙中个人的具体量刑,则要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考虑:
1、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如果你盗窃的电缆属于正在使用中的,且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还可能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事责任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强制性。刑事责任是一种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应,是一种强制犯罪人向国家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严厉性。刑事责任是一种性质最为严重、否定评价最为强烈、制裁后果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
第三,专属性。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的个人和单位承担,具有专属性,不可转嫁,不能替代。
第四,准据性。刑事责任是犯罪案情事实的综合反映,也是刑法规范的现实化。刑事责任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提供根据和衡量标准。刑事责任一经确定,犯罪人和被害人均不能自行变更,也不容许“私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法
那要看是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缆还是非使用中的电缆了。如果是盗窃使用中的电缆就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如果只是盗窃非使用中的电缆则只构成盗窃罪。
有关法条刑法规定如下: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盗窃罪的数额司法解释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盗窃10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团伙盗窃电缆的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男子偷电缆逃跑溺亡其妻向三个工人索赔一百万,法院判决惹怒赞
外来务工人员张某在工地做架子工,平时就爱好小偷小摸,在工地上呆久了,知道电缆线值钱。这天中午张某趁大家都下班休息之际,自己偷摸地来到存放电缆线的地方,张某正在切割电缆线的时候被买饭回来的保安刘某发现,刘某大声呼喊:快来人啊,抓小偷!张某反应也算快,扔下工具,撒腿就跑。
听到刘某的喊声,同事王某和李某迅速赶了过来,三人朝着张某逃跑的方向追去。由于工地上的杂草众多,时值盛夏,草长得比较高,很快张某就没有踪影。三人凭着感觉找,终于在工地附近的一条河中发现了张某,此时的张某已经半个人都进入了水里,正欲游向对岸,刘某三人怕张某出事,苦口婆心劝其回到岸上来,张某不听劝,执意往对岸游去,刘某三人无奈,当即拨打了报警电话。
在公安到来之前,张某不顾刘某三人的劝阻,执意往对岸游去,张某在河中央不知是因为体力不支还是其他原因,不幸溺亡。事情发生后,张某的家人认为是因为刘某三人导致其死亡的发生,故将刘某等三人告上法院,要求三人赔偿109万元。
现在的一些人总是以“谁死谁有理”的角度看待问题,但是法律要站在事实确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角度综合分析。从刑事角度来看,刘某三人是职责所在,是为了保护公司的财产不受到侵害,其有权利和义务追赶偷盗电缆线的张某,并将其移送至司法机关。
在追赶的过程中,刘某三人并没有对张某施加伤害,在发现其跳入河中后,还积极劝解其上岸,劝解无果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综上所述,刘某三人并没有什么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对张某的死不承担任何的刑事责任。
小编看法在本案中,刘某三人跟张某素未蒙面,互不相识,所以对张某的自身情况根本不了解,对其水性好坏也是一无所知,所以张某在水中发生溺亡是刘某三人所不可以预见的,所以其不存在故意加害张某的情形,不属于侵害张某的民事权益。
另外因为刘某三人都不会游泳,所以在张某下水后,三人第一时间选择了报警处理,因此刘某三人也不存在过失行为。张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明白跳入不明情况的河水中可能会面临的危险,其仍然不顾危险下水,系典型的自陷风险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发现正在盗窃电缆的小偷,谭某作为保管员,立即追赶并无不当,小偷跳下河时,谭某等人也要求其上岸,小偷明确拒绝,至此,谭某等人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综上所述,法院最终驳回了张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判决刘某3人无罪。对此案你有什么想说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