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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中的遗忘物怎么认定

发布时间:2023-01-15 06:23:05

侵占罪中的遗忘物是指由于财产的所有人、占有人的疏忽,或者遗忘而失去占有、控制的物品。所谓遗忘物,是由于物主主观上的疏忽,而将财物遗忘在某一特定的地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中的遗忘物怎么认定

侵占罪的遗忘物认定

侵占罪中的遗忘物是指由于财产的所有人、占有人的疏忽,或者遗忘而失去占有、控制的物品。遗忘物是由暂放物转化而来的,原本是基于物主的意思而暂时放于某一特定的场所。只要不属于暂放物或者不是放置于特定场所的丢失物,皆可归于遗失物。

侵占罪中遗忘物应如何认定

侵占罪是一种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中国历史上规定于法律文本中的侵占罪最早出现于《大清律》中,但其所含的内容较广,包括监守自盗,受掌在官财物,费用受寄财产,得遗失物不送官,盗卖换易田宅,强占良家妻女等罪。我国在1997年通过的新刑法典增设了侵占罪,根据新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由此可见,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有三种:

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在刑法理论上,遗忘物是指非出于占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偶然丧失其占有之动产。在论及遗忘物的时候,有必要提及另外一个概念,即所谓遗失物。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遗忘物与遗失物是有区别的。我国学者指出:所谓遗忘物,是由于物主主观上的疏忽,而将财物遗忘在某一特定的地方。它的特点是,物主先是自愿将财物放在某处,后因主观上的疏忽大意,一时忘却了该物,但在较短的时间内又记起了该物并有可能立即返回原处寻找。因而,物主与物之间的特有关系只是一定程度的松弛或减弱,但并未因此而消失。遗忘物仍在遗忘者所能控制、支配的范围内。所谓的遗失物是指不基于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意思而偶然失去的占有的动产。因其一般不知物之所在,故称为遗失物。它的特点在于,一般情况下,失主不知物在何处丢失,遗失的时空跨度过大,虽然财物的所有权并未丧失。但事实上已在在所有人、持有人的控制、支配之下,遗落本身就意味着所有权的丧失。《刑法》第270条第2款所称之遗忘物,是指由于财产的所有人、占有人的疏忽,或者遗忘而失去占有、控制的物品。我国学者指出:所谓遗忘物,是指本应携带因遗忘而没有带走的财物。遗忘物不同于遗失物。前者一般是刚刚遗忘,随即想起的财物,遗忘者还记得财物被遗忘的具体地点、时间,拾得者一般也知道失主是谁。而遗失物一般为失主大意丢失的财物。一般失主不知道财物丢的具体时间与地点,且失去财物的时间相对较长,拾得者一般也不知道失主具体是谁,虽然遗忘物的所有权可能是国家或者单位的,但遗忘者的遗忘行为却属于个人行为,遗忘者应当承担赔偿遗忘物的责任。所以,从法律关系上讲,侵占遗忘物实际侵犯的是遗忘者的个人财产利益。笔者认为,这种区分只不过是遗忘的时间长短不同,是否记得遗忘地点等,这是一种量的判别而不是质的区别。因此我主张遗忘物即遗失物,两者之间不存在根本区分,可以视为一体。主要理由如下:第一,从语言学上说,遗忘与遗失只是对同一种现象的不同表述而已。我国法律中,民法中称遗失物,而刑法中称遗忘物,易使人以为两者非指一物。但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则没有这种区分。例如日本刑法中有侵占脱离占有物罪,这里的脱离占有物是指遗失物、漂流物等不是出于占有者的意思而脱离占有,并且至今尚不属于任何人占有的他人之物。在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中,民法与刑法使用同一术语遗失物。因而,在刑法中没有侵占遗失物罪。第二,从现在遗忘与遗失的区分来看,主要根据财物所有人(即所谓失主)的主观心理状态进行区分的,即丢失的时间长短、是否知道丢失的地点等。而这一切对于侵占者来说并不知晓。呈现在侵占者面前的只是一个无人控制的物吕,同样实施了占有行为:如果失主丢失的时间较长并且不知道丢失地点,其物为遗失物,因而行为人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受到民事处分。在这种情况下,罪与非罪的界限不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与客观要素,而取决于失主的某种心理状态,显然不妥。因此,遗忘物与遗失物之间不必区分,都是指非出于占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偶然失却其占有之动产,条件有二:其一,丧失须系非出于占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其二,须为偶然丧失。所以说,不论是遗忘物或是遗失物,都是侵占罪的对象。

侵占罪的遗忘物的概念是什么

如今看来,确实有人在脑海当中没有仔细的去对遗忘物和遗失物进行区分,有些比较大大咧咧的人去饭店吃饭或者和朋友们去游乐场玩的时候,就很有可能直接把自己的一些贵重物品遗忘到了该场所当中,可是,如果遗忘物被他人侵占,侵占人是有可能构成 侵占罪 的。但是, 侵占罪的遗忘物 的概念只能是所有者知道自己遗忘在哪里了才属于遗忘物。

一、侵占罪的遗忘物的概念是什么?

这里所说的“遗忘物”,是指由于财产所有人、占有人的疏忽,遗忘在某处的物品。在实践中,遗忘物和遗失物是有区别的:遗忘物一般是指被害人明确知道自己遗忘在某处的物品,而遗失物则是失主丢失的物品,对于拾得遗失物未交还失主的不得按本罪处理。物主先是自愿将财物放在某处,后因主观上的疏忽大意,一时忘却了该物,但在较短的时间内又记起了该物并有可能立即返回原处寻找。因而,物主与物之间的特有关系只是一定程度的松弛或减弱,但并未因此而消失。遗忘物仍在遗忘者所能控制、支配的范围内。所谓的遗失物是指不基于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意思而偶然失去的占有的动产。因其一般不知物之所在,故称为遗失物。

二、侵占罪的他人遗忘物如何认定?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

1、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2、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

3、他人的埋藏物。

三、关于遗忘物的 刑法 规定

(一)法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特征

1、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遗忘物”而不包括“遗失物”

2、要达到“数额较大”以上才构成犯罪

3、“拒不交出的”是指财物遗忘人或利害关系人,要求返还时而“拒不交出的”。“拒不交出的”的时间可界定在开庭审判时,而“拒不交出的”,以侵占罪论处。

侵占罪中的遗忘物怎么认定

4、属于告诉的才处理案件。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对于遗失物而言,如果他不归还,可能产生民事法律上的关系,或者是道德上的谴责。

遗忘物作为侵占罪的法定犯罪对象之一,其是否包含遗失物,这仍然是我国刑法学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

主要是刑法中规定的侵占罪是只针对遗忘物而不针对遗失物的,所以就要求当事人必须要明确的指出当时是把自己的物品遗忘在哪,并且也只能是在找到了拿到自己遗忘物的当事人以后,但是当事人却是一种拒不归还的状态才能以侵占罪起诉的,还有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遗忘物的价值是比较贵重的。这就是侵占罪的遗忘物的相关知识了。

侵占他人遗忘物该如何认定?

遗忘物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由于不慎暂时遗忘在原地,脱离控制的物品。行为人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遗忘物品罪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直以来,我们国家都提倡拾金不昧这种优秀的品格,也就是说,捡到他人的遗失物的时候,应当及时的办法,但是却是现实中存在着遗忘物品拒不归还,很多人想了解 遗忘物品罪 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实际上我们国家不存在着遗忘物品罪,但是如果遗忘物品将其占有的话,那么可能构成 侵占罪 。

一、遗忘物品罪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侵占罪的他人遗忘物如何认定?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

1、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2、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

3、他人的埋藏物。

这里所说的“遗忘物”,是指由于财产所有人、占有人的疏忽,遗忘在某处的物品。在实践中,遗忘物和遗失物是有区别的:遗忘物一般是指被害人明确知道自己遗忘在某处的物品,而遗失物则是失主丢失的物品,对于拾得遗失物未交还失主的不得按本罪处理。物主先是自愿将财物放在某处,后因主观上的疏忽大意,一时忘却了该物,但在较短的时间内又记起了该物并有可能立即返回原处寻找。因而,物主与物之间的特有关系只是一定程度的松弛或减弱,但并未因此而消失。遗忘物仍在遗忘者所能控制、支配的范围内。所谓的遗失物是指不基于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意思而偶然失去的占有的动产。因其一般不知物之所在,故称为遗失物。

遗忘物品罪的法律规定是什么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在这里提醒大家的是,遗失物和遗忘物是存在着本质上面的区别的,或将他人的遗忘物捡到之后,并且不归还给物品的所有人私自占有,会构成我们刑法当中规定的侵占罪,除此之外,遗忘物也给大家简单介绍。

侵占罪的认定

侵占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 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 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侵占罪中的遗忘物怎么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侵占罪如何认定,有哪些认定标准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认定标准有,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产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在主观为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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