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公证需要携带的材料包括当事人身份证明,需要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该证据可能灭失或不易保存的证明,保全证据的目的和用途证明,以及申请人和证据事实有关联的证明或材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