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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3-04-16 17:25:38

增值税优惠政策为即将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来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来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等。

增值税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增值税优惠政策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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