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合议庭成员必须到场。合议制是相对于独任制而言的。独任制是指由一名审判人员独立的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和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不合法。
【法律分析】
定了合议庭制度,目的就是要让案件经过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充分讨论,表达不同观点,最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得出评议决定。如果合议庭其他成员不参加案件审理,是完全违反诉讼法规定的。合议庭一般是由三名以上(必须为单数)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而第二审民事案件 合议庭成员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的。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法律分析:是的。法院审判,被告人是主角,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的开庭程序有问题,可以在庭审结束后向法院反应相关情况。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审判人员违反本规则的,可以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向人民法院提出处理建议。
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违反本规则的,可以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向人民法院反映。
同时,提问者必须清楚一点,如果法院的判决结果已经下达就无法改变。但是,当事人如果对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进行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如果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内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只要法院经法定程序通知公诉机关(即检察院签收了法院的出庭通知书),公诉机关来不来参加宣判不受影响。如公诉机关10年不来,难道要让大家等上10年。
一般来说庭审时必须3个人,但是宣判时可以由一名法官宣判。你这样的情况是代为宣判吧。比较少见的。一般是合议庭成员无一成员有空才这样。
如果你觉得实在不爽,就向该法院或上级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同级、上级人民检察院反映吧。但是结果不会对你的案件有多大影响,最多对法官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对判决不服还是仔细研究判决的事实和证据,以采取相应的方法。
祝好运!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庭审流程如下:
1、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审判长要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第三人,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
2、法庭调查主要是当事人陈述和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3、法庭辩论指在合议庭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事实和证据及法律依据,阐明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进行言词辩论的诉讼活动。
4、合议庭评议。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休庭,由全体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评议不对外公开,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应当制定笔录,对不同意见也必须如实记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及书记员签名。
5、宣读判决合议庭评议后,审判长应宣布继续并宣读判决。如果不能当庭宣判,审判长应宣布另定日期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在刑事诉讼中,适用简易程序且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定期宣判时可由一名审判员宣判。
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民事案件一审正常的审限是6个月,也就是说从立案那一天开始算,到宣判6个月内都是允许的。择日宣判,就是等法官把判决书写好后,再通知宣判啦。如果法官认为,有必要调解,还会召集你们双方协调,当然,都已宣布择日宣判的话,一般不会再召集你们了。
民事案件庭审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庭审理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庭审准备
庭审准备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而进行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审准备的内容包括
1.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将出庭通知书送达其他诉讼参与人,传票和通知书应当写明案由、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以确保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参加庭审做好准备。
2.对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张贴,巡回审理的可以在案发地或其他相关的地点张贴。其目的是加强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了解和监督,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和效益。
3.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书记员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是否到庭,并向审判长报告。同时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全体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
4.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核对的顺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核对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当事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核对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对于诉讼代理人应当查明其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核对完毕由审判长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的主要任务是:审判人员在法庭上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审查和核实各种证据,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奠定基础。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法庭调查主要包括两个内容:
一是当事人陈述;二是出示证据和质证。
1.当事人陈述
首先由原告口头陈述其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然后由被告陈述案件事实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见。被告提出反诉的,应陈述反诉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有诉讼第三人的,先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再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由诉讼代理人陈述或答辩,也可以在当事人陈述或答辩完后,再由诉讼代理人补充。审判人员有权就案件事实进行询问,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2.出示证据和质证
当事人陈述结束后,必须将案件的有关证据在法庭上展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但是,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必在法庭上质证。
质证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事诉讼开庭审理阶段的重要环节。它是指在法庭审理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组织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活动。《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根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51条的规定,当事人质证的顺序是: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类证据按以下顺序出示,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1)证人证言。证人经当事人申请,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应当出庭作证。作证前,审判人员应当对证人的身份进行确认,并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要求其客观真实地提供证言。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并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证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为了保证证人所提供的证言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2)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在法庭出示的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也包括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出示书证、物证应当由法警进行,出示视听资料时必须当庭播放演示,必要时由录制人员到庭说明录制过程和情况。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是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或者原件、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可以出示复制件、复制品。
(3)鉴定结论。当事人出庭时,由鉴定人或审判人员当庭宣读鉴定结论,并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由审判人员宣读鉴定结论,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出庭的鉴定人发问。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是否准许,由法庭决定。
(4)勘验笔录。勘验笔录由勘验人或审判人员当庭宣读。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勘验人发问。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勘验,是否准许,由法庭决定。
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即认定的,应当当即认定;当即不能认定的,可以休庭合议后再予以认定。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这里的“新证据”是指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和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当事人提出的新证据或经准许重新鉴定、勘验所得的结论,必须再次开庭质证。法庭决定再次开庭的,审判长对本次开庭情况应当进行小结,指出庭审已经确认的证据,并指明下次开庭调查的重点。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只就未经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审理,对已经调查、质证并已认定的证据不再重复审理。
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询问当事人的意见。
(三)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是辩论原则最生动和最集中的体现。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法庭调查阶段审核的事实和证据,围绕案件争执焦点,互相进行口头辩论,争取合议庭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同时,通过辩论,审判人员能够掌握案件的关键所在,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原告和诉讼代理人都出庭的情况下,一般先由原告发言,然后由诉讼代理人补充。发言主要是论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驳斥被告在法庭调查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而不是重复自己在法庭调查阶段所作的陈述内容。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答辩不是对自己在法庭调查阶段的陈述和答辩的简单重复,而是针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发表意见和辩解,以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不合法的,不应得到法庭支持。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认为原告和被告都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其发言或答辩是对原告和被告所主张的事实、理由和请求进行辩驳,从而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参加到本诉讼中与之有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中来,他与该方当事人的关系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在针对对方当事人的时候,他们之间是统一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辅助该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请求进行回答和辩驳。当涉及参加之诉中权利的享有或责任的承担时,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对立的,此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能针对与之有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提出事实、理由和请求进行回答和辩驳。
4.互相辩论。审判人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与本案无关或者重复未被法庭认定的事实,审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必要时,审判长可以根据案情限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每次发表意见的时间。一轮辩论结束后当事人要求继续辩论的,可以进行下一轮辩论,但不得重复第一轮辩论的内容。法庭辩论时,审判人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辩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合议庭可以决定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查清后再继续辩论,如当庭难以查清,且对案件的裁判有重大影响的,可以延期审理。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法庭辩论结束后,如果案件事实清楚的,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可以当庭或者休庭后进行。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当即履行完毕,不要求发给调解书的,应当记入笔录,在双方当事人、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调解不成的,合议庭应当及时判决。
(四)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这是开庭审理的最后阶段,是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作出判决并宣告判决结果,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的阶段。
1.合议庭评议
法庭辩论结束后,调解不成的,合议庭应当休庭,进入评议室进行评议。评议时合议庭应根据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情况,确定案件的性质,认定案件的事实,分清是非责任,正确地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最后的处理。合议庭评议案件,由审判长主持,秘密进行,合议庭有不同意见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少数意见要如实记入笔录。评议笔录由书记员制作,经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归档备查,不得对外公开。评议结束后,应制作判决书,并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2.宣告判决
宣告判决的内容包括: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判决的结果和理由、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宣告判决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当庭宣判。即在合议庭评议后,由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并宣读裁判。宣判后,10日内向有关人员发送判决书。另一种是定期宣判。即不能当庭宣判的,另定日期宣判。定期宣判后,应立即发给判决书。
无论是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宣告离婚判决时,应告知当事人在判决未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三节 开庭审判
一、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先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合议庭组成后,合议庭成员应了解案情,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庭审计划或庭审提纲,明确合议庭成员的分工,以及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应当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二)依法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和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 ,人民法院要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依法向人民检察院和诉讼参与人送达开庭的通知
为了使人民检察院的出庭人员作好出庭的必要准备,使诉讼参与人能及时到庭,人民法院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 ,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的传票,通知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通知书也要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对审理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要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对于法定代理人的通知,也应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送达传票、通知书要有送达证。
(四)将公开审判的案件先期公告
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的姓名、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公告应在开庭3日前公布,并保留到开庭审判之日。
二、开庭审判
开庭审判是审判人员以开庭的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活动,全面听取各方对案件事实和定罪量刑的意见,确定被告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和应否受刑罚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诉讼活动。开庭审判的过程,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这五个阶段都有各自特定的活动内容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不能省掉,也不能走形式,否则就会影响办案质量。
(一)宣布开庭
宣布开庭是法庭审判的开始。这一阶段的具体活动内容有 (1)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传唤当事人到庭,问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职业、籍贯、住址等。
(2)审判长宣布案由。
(3)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4)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5)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等诉讼权利。
(6)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应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法庭在开庭阶段结束后,通过公诉人举证,辩护人质证,以及辩护人提出证据,公诉人进行质询等方式、方法,当庭全面审查证据和查明案件事实情节的活动。
法庭调查的内容,一般包括:
1.宣读起诉书。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对被告人提出指控、要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是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还要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他的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讼的诉状。
2.讯问被告人。在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的内容陈述后,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多个被告人的讯问,要分别进行,单独讯问
,以免互相串供。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允许,也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当然有权讯问被告人。原刑诉法规定,由审判人员审问被告人,向被告人出示物证、宣读证人证言,这样混淆了审与控的职能,一方面限制了公诉人的指控犯罪、证实犯罪的作用,使法官与被告人直接冲突,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法官公正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作出正确裁判。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由公诉人、辩护人出示证据,互相质证辩论,真正形成控、辩、审三方相互独立的格局。
3.询问证人。证人出庭作证是证人应尽的义务。因此,除有正当理由,出庭确有困难的以外,证人均应按法院的通知准时到庭,提供证言接受询问。
对出庭作证的证人,审判人员应当查明其身份,并告知要如实提供证言,告知有意作伪证或隐匿证据要负的法律责任。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条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1、未成年人;
2、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行动极为不便的;
3、其证言对案件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
4、有其他原因的。
公诉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发问。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也可以对证人发问。证人不得旁听对案件的审理。审判人员有权亲自询问证人。
4.询问鉴定人。鉴定人同样有义务出席法庭,接受公诉人、辩护人等的询问。
5.出示物证。一切被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证,都要当庭出示
,让当事人辨认。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出示的物证的意见。
6.宣读作为证据的文书。这包括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以及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对当庭宣读的作为证据的文书,审判人员也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如果对证据有疑问,当庭又不能解决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对于当事人等的这种申请,法庭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当庭宣布。
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也可以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自收到人民法院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3日内移交。
人民检察院在法庭上出示、宣读、播放的证据材料,应当当庭移交人民法院,确实无法移交的 ,应在休庭后3日内移交。《若干问题解释》第157条规定:"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三)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在审判长的主持下,由控、辩双方就证据和案件情况
,当庭发表意见,并可以互相进行辩论和反驳的活动。
法庭辩论阶段的辩论,虽然也离不开证据和案件事实,但主要应侧重法律方面,即应侧重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已构成犯罪
,应当定什么罪名,以及是否应当给予刑罚处罚和应当从重还是从轻等方面。
法庭辩论应当先由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再由被告人、辩护人发言、辩护,并且可以互相进行辩论。
公诉人的发言 ,又称发表公诉词。内容一般包括(1)概括指出法庭调查的结果 ;
(2)分析并运用经过法庭查证属实的证据,说明起诉书对犯罪事实的指控以及对罪名的认定 ;
(3)指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4)分析被告人走向犯罪的主观原因和客观条件(5)明确指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哪些规定,并论证被告人的行为具备刑法规定的构成该罪的具体要件 ;
(6)阐明要求法庭依法从重
加重或从轻、减轻处理的根据和理由。
被害人的发言,一般是对被告人罪行的控诉。
被告人的发言和辩护,就其内容来说,可以作有罪、罪重的承认
,也可以作无罪、罪轻的辩解。
辩护人的辩护发言又称发表辩护词,它是实现辩护职能的重要手段。辩护人的辩护词,应根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出发,提出辩护意见。
有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在刑事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他的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和他的诉讼代理人答辩。
(四)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让被告人作最后的陈述,这是在合议庭评议、判决前再给被告人一次行使辩护权的机会。被告人可以利用这个机会陈述他对全案的意见和看法,包括自己是否有罪、罪行轻重,自己犯罪的原因,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对量刑方面有什么要求等。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时,如果提出了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足以影响对案件的处理的,就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或者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或者恢复法庭调查,或者宣告延期审理。
(五)评议、宣判
评议是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对法庭审理情况进行讨论,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解决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等实体问题,并对案件作出判决的诉讼活动。
合议庭在评议时,应当全面分析案情,重视各种证据和意见,既要重视控诉一方提出的证据和意见,也要重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证据和意见。
不管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合议庭的评议都应秘密进行。如果合议庭成员的意见不一致,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少数人的意见也应记入评议笔录。
合议庭经过评议,应当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
,分别作出以下判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有罪判决;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作出无罪判决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宣判即宣告判决,是人民法院将判决的内容公开宣布告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的诉讼活动。
宣判可以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
当庭宣判的 ,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以及被害人和辩护人;宣判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一审裁判时,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本裁判,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延期、中止审理和一审期限
(一)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到影响进行审判的情形时,决定休庭,顺延时间继续审理。延期审理后的开庭时间,在影响进行审判的情形消失后确定,但不能超过法定的办案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况有: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 、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实践中,法庭可以决定延期审理的情况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经合议庭准许的
;受审对象的精神或体力方面无法承受审问的;法庭审理受到意外干扰无法进行的。
(二)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因出现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情形,由合议庭决定停止诉讼活动,待该原因消失后恢复审理。
可以使案件中止审理的情形有: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只要有其中的某种情形,就可以决定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三)一审期限
《刑事诉讼法》对一审的办案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2)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即: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3)改变管辖的案件 ,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办案期限。
(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以上是刑诉法中为你摘录的相关内容,希望你能满意,其中有关于你所疑惑问题的具体解释。另外,如果被告人对于一审判决不满意,应在15日之内再次提出诉讼请求,由法院进行二审判决。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
注:我是一名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呵呵。
故意伤害罪犯人开庭时或是法院判决时候,没有强制规定需要家属到场,家属如果需要到场,必须去法院办理旁听手续,在开庭时遵守法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一条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的审判员主持法庭的审判活动,指挥司法警察维持法庭秩序。
第三条 法庭正面应当悬挂国徽。
第四条 出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或者抗诉人、司法警察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出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衣着整洁。
第五条 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第六条 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七条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第八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第九条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十条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二条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三条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第十四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