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收现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现金即人民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除非是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从事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发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