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追逃抓不到人的,继续抓捕。法律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实行"追逃奖励"制度:
每抓获一名网上在逃人员,立案地公安机关要奖励抓获单位或个人五百元至一千元,案情重大、紧急的,可以视情提高奖励金额。奖励金额要标注在上网在逃人员信息中。在本地区、本市辖区内抓获本地的上网在逃人员原则上不予奖励。
对抓获“公安部一级通缉令”上的通缉犯或者提供关键线索的单位或者个人,公安部应当给予奖励,并在通缉令上标明奖励数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立功表现在捕捉一个人的“B类希望公安部Warlist”或提供关键线索,应当由省级公安机关申请奖励发出逮捕令,和奖励由省级公安机关。
贴在通缉令上。有较强的防逃意识,“犯罪嫌疑人到案”率高,防止了逃犯的出现;对在追捕逃犯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人民警察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以下三类逃犯必须上网:
1999年7月1日以后,对已办理刑事拘留、逮捕手续的在逃人员应在一个月内上网;对从看守所、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场所逃出的逃犯,必须随时上网;
对重大、紧急、特殊情况的逃犯,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上网,再办理刑事拘留、逮捕的法定程序。
在互联网上,要向外逃人员介绍案件情况、姓名、性别、照片、身体特征、身份证号码、法律程序等信息,逐步提高外逃网络信息质量。
逃犯信息上网应当经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批。各级刑事调查部门应当追踪逃犯的信息在互联网上,和刑事调查部门的省级公安机关应当负责删除和修正的逃犯在网上当逃犯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和取消后捕捉和验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追逃奖金
网上通辑不会自动销案,当犯罪嫌疑人已经自动投案、被击毙或者被抓获,或者发现有其他不需要采取通缉的情形的,才会撤销通缉。只要警方认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而在逃的,就可以上网通缉,至于时间没有统一规定,由警方根据工作需要而定。 通缉令、悬赏通告应当广泛张贴,并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方式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已经网上追逃了,那就是他需要身份证的时候才能让异地公安发现或者抓获,再就是异地公安机关清查时能抓获网上逃犯。这两个一个是身份报警异地公安被动抓逃犯,一个是清查异地公安主动抓逃犯。要想协助上网公安单位尽早抓获犯罪嫌疑人,只有向上网公安机关提供有条件有价值的线索,比方手机号,比方QQ号码,比方车辆号码,比方近期犯罪嫌疑人的联系人,这个可以更快的协助上网公安机关研判出逃犯的轨迹,尽早抓获犯罪嫌疑人。别的没什么好办法。
实行"追逃奖励"制度:
每抓获一名网上在逃人员,立案地公安机关要奖励抓获单位或个人五百元至一千元,案情重大、紧急的,可以视情提高奖励金额。奖励金额要标注在上网在逃人员信息中。在本地区、本市辖区内抓获本地的上网在逃人员原则上不予奖励。
对抓获《公安部A级通缉令》被通缉人或者提供关键线索的有功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在通缉令上标明;对抓获《公安部B级通缉令》被通缉人或者提供关键线索的有功单位或个人,由申请发布通缉令的省级公安机关给予奖励,奖励金额由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并在通缉令上标明。对防逃意识强,"犯罪嫌疑人到案率"高,防止在逃人员产生的;对抓逃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人民警察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以下三种在逃人员必须上网:
1999年7月1日以后,已经办理了刑事拘留、逮捕法律手续的在逃人员要在一个月以内上网;看守所、劳改、劳教场所脱逃的在逃人员要随时上网;
案情重大、紧急、情况特殊的在逃人员,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先上网,然后补办刑事拘留、逮捕法律手续。
在逃人员上网要有简要案情、姓名、性别、照片、体貌特征、身份证号码、法律手续等资料,要逐步提高上网在逃人员资料的质量。
逃犯信息上网要经县、区以上(含)公安机关侦查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各级刑侦部门要随时掌握网上在逃人员信息,省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负责对上网在逃人员情况变化时的删改和抓获核实后的撤销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追逃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