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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的分类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1-15 07:41:06

附加刑的分类有:

1、罚金;

附加刑的分类有哪些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规定,附加刑是补充主刑的一种刑罚方法,主要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这四类刑罚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附加刑的种类包括哪些

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根据《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四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五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刑法》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刑法》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附加刑的分类有哪些

附加刑的种类包括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1、罚金,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从法律性质上讲,罚金是一种刑罚方法,而非经济制裁、民事制裁或行政处罚;罚金刑属于财产刑的范畴,它是以强制犯罪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交纳金钱为内容的刑罚方法;

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3、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属于一种财产刑,也是我国刑罚的附加刑中最重的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刑法》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我国刑法规定附加刑的种类有

律师解答

刑法规定的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既可适用于处刑较轻的犯罪,也可适用于处刑较重的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刑罚附加刑的种类有哪几种

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附加刑都有哪些分类

分为三类,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刑法》第34条的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也就是说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使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种类

我国刑法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两大类。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巧扒种。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基本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我国刑法规定,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此外,还有对犯罪的外国人独立适用稿宽让或附加适用的驱逐出境。当附加适用时,附加于已适用的主刑,而且对于同一犯罪和同一犯罪人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作为我国刑罚体系中与主刑相对应的另一大类刑罚方法,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另外,《刑法》第35条规定的,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也是附加刑体系中的内容,是特殊的附加刑。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1、罚金,罚金键局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从法律性质上讲,罚金是一种刑罚方法,而非经济制裁、民事制裁或行政处罚;罚金刑属于财产刑的范畴,它是以强制犯罪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交纳金钱为内容的刑罚方法;

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3、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属于一种财产刑,也是我国刑罚的附加刑中最重的一种;

4、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驱逐出境作为一种刑罚方法,只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而不适用于犯罪的本国人,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附加刑的分类有哪些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四)驱逐出境。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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