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判三年减刑最多不能超过原刑期的一半,也就是说犯罪分子最少要服刑原刑期的一半。但具体还是要看犯罪情节还有犯罪分子的表现等。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犯罪分子满足减刑条件的话,可以依法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判刑三年的减刑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相关规定: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关于减刑程序相关规定: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相关规定: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应当减刑,以下有六点,分别是: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以下期限:
可以减刑,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会从严重掌握。针对刑期不同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八条从严掌握,减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二十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广义的减刑是指凡受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包括狭义减刑的范围,还涵盖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罚金、缓刑及因主刑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2.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所以由此可以得出上述6条应当减刑的情节还是应该积极争取的,这是最快的减刑途径。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我告诉你法律关于减刑的规定吧,你自己对照实际情况看看,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减刑幅度为:
对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
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
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两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
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
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减刑间隔为: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
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
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
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时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希望对你有帮助
减刑不是按照一年减几个月算的,是按照一次减多久算的,当出现了法定
的减刑情形,对于十年一下的有期徒刑来说,一次减刑最多就是2年。而且正常
情况下被判5年以上的,要在服刑一年半后才可以开始减刑。减过一次后,一般
要一年后才可以再减刑。所以,你说的判了8年,理论上最少是只要坐3年劳的。
你现在说已经一年多了,那么离减刑的时间条件马上就要到了。服刑一年半就可
以开始减。
法律解析:
职务犯罪可以减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要不是被 判处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刑事处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被确定有悔改表现的,都可以减刑。而职务犯罪中,大多不会被判处无期、死刑的,除非造成了国家资财的严重流失,严重损害了社会秩序的职务犯罪才会判处这么重的刑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68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68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职务犯罪减刑的规定: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关于职务犯罪减刑的最新规定.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判处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判刑三年以下(包括三年)根据监狱法的规定是可以减刑的,只是减刑幅度不会太大。一是刑法规定减刑的幅度要求不能超过刑期的一半。二是监狱法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是按百分考核的,以一年为期限。每月一次,登记公布,分数兑换奖励和功,按奖励和功的多少以及你的服刑表现来呈报减刑。三年以下的罪犯,没有特殊表现的,一般可以受到减刑6个月的奖励。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试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予以减刑,同时缩减其考验期限。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减刑后的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不能少于一年。
判三年最高可以减刑1年零六个月的时间。减刑是指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法律制度,不适用于管制、死刑和死缓。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所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减刑的最高时间为一年半,也就是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判处三年的罪犯最快可以在一年零六个月后刑满释放。当然,这是法律规定的最高减刑的时间,不代表每一位罪犯都能得到此额度的减刑,减刑幅度需要根据服刑的表现等因素确定,同时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考察、提出建议和作出法律裁定程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