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改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私自修改个人档案是违法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严重的法,比如抢夺,偷窃档案等还属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所以不可以因为任何原因或则借用任何理由去修改自己的个人档案。公民的个人档案不可随意改动。
法律分析
同时公民的个人档案是一生生命轨迹的缩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记录,经历的种种事迹,成就或则错误等,是用人单位了解一个人情况的非常重要的资料,也是一个人政治生涯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民生活或者工作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绝不可小看和忽视。一个人只要需要工作、需要生活,就离不开与社会上一些单位、一些部门、打交道,建立起个人档案既是工作的需要,也是社会的需要,更是一个人在社会上工作和生活的需要,这是单位或企业了解一个人的重要手段。所有一定要遵守好每个档案的法律法规,不可私自违背,不可以随意改变,如果不遵守法律法规而去自己改,那么就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同时公民的档案应该在社保局保管,不可以用不正确手段取得,更不能自己私自保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十四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委托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服务的范围、质量和技术标准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受托方应当建立档案服务管理制度,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私自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并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档案只有专门负责档案的工作人员才可以拆开,我们自己也是无权拆开的,如果拆开的话档案就会变为死档,这样的档案就无法继续使用了。如果我们还想私自修改档案材料的话后果就会更加严重,这会直接影响我们的诚信。这些信息都会在档案中体现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条 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人事档案一律归单位或有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如人才管理中心以及社保局管理。可以依据档案法,通过司法途径维权,但举证与彻查是比较麻烦的。
根据我国《档案法》规定,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禁止篡改、损毁、伪造档案。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单位或者个人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依据
《档案法》第二十一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篡改、损毁、伪造档案。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若单位相关人员私自乱改职工的档案,这其实是违反了相关规定的,具体处理步骤,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与单位的人事部门主管进行沟通交涉。若单位能够说明具体修改的情况,视情况轻重,可协商解决。
可以咨询劳动法相关的律师,通过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在仲裁过程中协商解决。
若以上两种方式都没有有效解决,可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申诉,以法律的方式强制进行处理。
建议现和单位主管协商,毕竟走上法律手段,耗时耗力。
根据《国家档案法》有关规定,个人档案是国家档案的一部分,任何组织和部门不能改写。首先你应该去人事局沟通了解到底是谁改的,如果所在单位因管理不善出现这种差错,应由所在单位更改过来。如果责任单位拒不更改可诉求法律。
档案在手上拆封了先要保管所有的档案材料,档案袋也要保存好,这时候要看你手上的属于什么类型的档案,是大学的档案找大学的学校的学籍科重新封一下档案,如果是高中的找高中的档案室封一下档案,如果是单位提取出来的找单位重新封一下档案。
如果以上情况学校或者单位不配合可以考虑找专业的档案服务机构办理档案封档存档。
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5、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6、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7、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8、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扩展资料
个人档案是一个人一生生命轨迹的缩写,是用人单位了解一个人情况的非常重要的资料,也是一个人政治生涯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绝不可小看和忽视。
一个人只要需要工作、需要生活,就离不开与社会上一些单位、一些部门、打交道,建立起个人档案既是工作的需要,也是社会的需要,更是一个人在社会上工作和生活的需要,这是单位或企业了解一个人的重要手段。
造假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1、年龄、学历、经历是“重灾区”。
2、多人协作,团伙作案。
3、履历造假往往伴随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档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改个人档案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5、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6、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7、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8、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扩展资料
分析诸多案例可以发现,档案造假通常发生在违纪干部从政早期,基层往往是档案造假的高发地带。对于级别较高的官员,来自体制内外的监督更全面,造假空间相对小,不过他们也获得了更多把虚假档案转为“既定事实”的权力和能力。一旦造假成功,造假者可能像卢恩光那样“长期欺瞒组织”。
对普通人来说,档案不过是记录人生履历的一份文件。在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的当下,很多人已不了解档案的实际意义。然而,对公职人员来说,档案依然是不折不扣的“命根子”。
年龄、履历、学历、入党时间,都是影响官员升迁的重要指标。卢恩光从私营企业老板一步步变身为副部级官员,没有虚假的档案在他身上加持,恐怕难以走得那么“顺”。
如果档案成了一种资本和指标,那么像所有指标一样,维护真相的藩篱再密,哪怕只有一道缝隙,就有人想拼命造假。
把档案看得越“重”,就同样有人把档案真实的严肃性看得越“轻”。只有破除档案的神秘化和仪式感,回归到记录一个人真实履历的基本功能,才能从理念上遏制造假。
造假者编造的不是档案,而是档案指向的利益。其实,那种刻板地以档案指标评价一个干部作为和称职度的做法,已经不符合时代需求了。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组部等党的各级机关已明确领导任职年龄不搞“一刀切”。在2015年表彰的全国优秀县委书记名单中,既有时年40岁的70后,也有时年59岁的50后。干部选拔任用淡化年龄限制,让符合基本条件的干部平等竞争,年龄造假就不再有可乘之机。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警惕档案造假要从基层抓起
私自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并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档案只有专门负责档案的工作人员才可以拆开,我们自己也是无权拆开的,如果拆开的话档案就会变为死档,这样的档案就无法继续使用了。如果我们还想私自修改档案材料的话后果就会更加严重,这会直接影响我们的诚信。这些信息都会在档案中体现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条 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