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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拒绝质证,法院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3-01-15 09:03:28

当事人拒绝质证,法院可视为当事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人民法院有权对逾期提供的证据作出是否组织质证的决定,人民法院决定组织质证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对这些证据进行质证,若其拒绝质证,应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拒绝质证,法院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质证时对方不认可怎么办

质证的方法与技巧有以下三种:

1、只认可真实的证明材料。可以否认一切对自己不利的复印件、传真件等书证;

2、认可与案件存在逻辑关系的证明材料。所证明的内容必须与案件有关,否则是不会被采纳。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虽然客观上与案件存在联系,但是单一的证据很难被认定存在逻辑关系;

3、认可来源合法的证据。质证时可要求对方说明证据来源,对于违法取得的证据,其真实性本身存疑且违反法律规定,不予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备注:质证时对方不认可怎么办回答

综上问题所质证时对方不认可怎么办以上非常详细,仅供参考,建议在质检是遇到不认可的可以让律师进行交涉,可以查询当地政府政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两个被告有一方法院没有让质证应该怎么办

司法鉴定检材一方拒绝质证怎么办?

我国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中体现了质证原则的相关内容,《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院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辩认,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宣读,并且听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虽然,本条没有明确规定质证,但辩认和提出意见就具有质证内容。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

第二十八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从该法条表明,

第一,法律不禁止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

第二,一方当事人对对另一方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提出重新鉴定,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证据(证明违背证据的“三性”),二是足以反驳。只有具备了这两个条件,法院才可以准许重新鉴定。

第二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对这一条重点是审查第(三)项“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充分、全面;

第二、是否符合逻辑推理规则;

第三,鉴定结论是否与鉴定材料内容的指向一致,鉴定结论与鉴定材料彼此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既然诉讼一方对检材没有异议,就要承担鉴定结论造成的所有法律后果。如果能对结论提出异议也可以按上述规定办。

新民事诉讼法逾期证据不质证的法律法规?

一、新 民事诉讼法 逾期 证据 不质证 的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 诉讼 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二、对上述法律规定的解读:

1“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是指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第 一审 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 二审 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2,“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质证”是被举 证人 对举证的的举证,就其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

3,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4,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

三、 民诉法 司法解释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通过上述对 新民事诉讼法逾期证据不质证 规定的解读,我们可以了解到逾期提交证据的并非会绝对的不质证,但为了维护法律秩序及提高法官判案的效率,建议当我们在实务操作中非特殊原因向法院提前说明外积极按时提交证据,给法院留下一个好的印象,使案件顺利开展。

对由于当事人不配合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或得出结论的,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鉴定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提交鉴定材料或拒不配合,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经法院释明不利后果后其仍拒绝提交或拒不配合的,一般会让不配合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被告当事人不出庭质证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按时出庭应诉是被告的法定义务,参加庭审进行抗辩、对证据提出质证意见是被告的权利,如果收到起诉状和法院传票不出庭,一是违反法律规定,二是放弃了自己的权力,按规定将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法院拒绝做司法鉴定应该如何处理?

一、法院拒绝做司法鉴定应该如何处理 如果在我们国家,如果法院拒绝做司法鉴定的话,那个人可以提出相应的司法鉴定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 证据 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这是 举证责任 分配的基本原则。一方向法院依法申请司法鉴定,此鉴定必须对方配合才能完成,如笔迹鉴定, 亲子鉴定 等等,对方拒绝配合,会导致鉴定无法实施,无法认定需要通过鉴定确定的案件事实的结果。此时应当推定申请鉴定一方所主张的待鉴定案件事实成立。因为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在向法院申请鉴定并得到法院准许时,已经完成举证义务,此时举证责任转移到应当配合鉴定的另一方,另一方只有配合鉴定才能完成其举证义务,其拒不配合鉴定,视为放弃举证,应当对案件事实的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即,可推定申请鉴定一方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 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之一,它的科学性、真实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实体审理。为此,《证据规定》规定了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还原事情真相,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但是,法院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后,被鉴定人却拒绝配合的,应如何处理?这一问题目前还是法律规定的盲区。 二、被鉴定人拒不配合重新鉴定的原因 1、客观因素。司法实践中,一方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主要是针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所作的司法鉴定书。在重新鉴定申请被依法准许后,被鉴定人往往会以该鉴定结论程序合法、鉴定人员资质合格,该鉴定结论客观有据为由予以抗辩,并拒绝进行重新鉴定。

2、心理因素。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可以由法院委托、当事人自行委托、双方当事人协商进行,其中自行委托鉴定出现问题的可能性比较大,出于各方压力、人情世故等因素的考虑,有些鉴定结构做出的司法鉴定不一定是合法合理的。在一方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出于人的本性,当事人往往会出现害怕重新鉴定改变原先鉴定结论的心理,因此,他们以没有时间等各种原因搪塞,拒不配合进行重新鉴定。而且法律没有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客观上被鉴定人摆脱了“心理负担”。也有的当事人担心每个鉴定机构人员素质不同、看法不同,可能会对相同的伤情作出不同的鉴定结论,为此拒绝配合重新鉴定。

3、立法因素。重新鉴定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力,但这种权力不能滥用,为此,《证据规定》对重新鉴定的申请条件以及何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该准许都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比如《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也即只有当时人有证据足以反驳才能进行重新鉴定,由于鉴定结论对审判的重要性,人民法院对重新鉴定一般会予以准许,但被鉴定人往往视此为“救命稻草”,拒不配合重新鉴定。 首先在这里需要告诉大家的事情,法院拒绝做司法鉴定,个人可以向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来提出申请,除此之外也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了一下,对方不配合做司法鉴定,拒绝做司法鉴定的原因包括什么。

该怎办 ?作为被告我们提交了有力证据,原告代理律师故意找茬说与本案无关拒绝质证。

不予质证的结果,会怎样?

***质证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程序,就像辩论程序一样,双方可对于对方提供的东西提出自己的意见。但证据作为已发生事实的反映,是一种客观存在,是不会因为质证这一程序而产生变化,除非对方提出了较力更高的证据来否定了现有证据。

***证据的有效性是不因对方否认而无效的,一般情况下对方律师均会对一些证据提出不认可的质证意见。只要你提供的证据是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且与本案争议与关系的,法院都会参考并作为审判依据的。所以关键还是在于你提供的证据符合诉讼程序、符合证据形式、与本案有关联性。

***中国的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审查证据要审查证据的“三性”,即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综上,只要你的证据合法有效,就不用担心对方律师的否定。

以下资料供你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摘录)

四、质证

第四十七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第四十九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第五十条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第五十一条 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当事人拒绝质证,法院应如何处理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第五十二条 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第五十三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五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第五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第五十七条 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第五十八条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第五十九条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第六十条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第六十二条 法庭应当将当事人的质证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第六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六十五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六十六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第六十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第七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第七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第七十四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第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民事诉讼庭审中如何组织对逾期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该条规定建立了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材料构成证据失权制度,法官审理时对逾期证据不组织质证。但民事诉讼以解决私权纠纷为目的,民事纠纷的私权性质决定了当事人自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体现了诉讼契约自由。即使一方当事人逾期举证,但对方当事人愿意放弃因一方当事人逾期举证而可能获得的有利后果而同意质证的,法院应尊重其选择,组织当事人对逾期证据进行质证。但在具体操作时应按如下五个步骤进行:

第一,法官必须在举证通知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逾期举证将构成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对方当事人享有对一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拒绝质证的权利。

第二,对逾期证据的异议,应由当事人自行提出,法官一般不主动提出。举证期限届满后,一方当事人在庭审前或庭审中提交证据的,如对方当事人未提出证据逾期的抗辩,也不拒绝质证的,可直接组织质证。一方当事人在庭审后再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法官经初步审查认为属于新的证据且确有必要质证的,可以组织当事人质证;法官经初步审查认为不属于新的证据,一般不组织当事人质证。

第三,提交逾期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该证据属于新的证据承担举证责任。法官应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告知当事人只是就逾期证据是否属于新的证据发表意见,并不是对该证据组织质证。同时应告知双方当事人有关证据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第四,法官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如果认定逾期证据属于新的证据的,应当将认定的结果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发表质证意见。如果认定逾期证据不属于新的证据的,可以询问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质证。不同意质证的,不再就该证据组织质证。

第五,法官如果暂时无法对逾期证据是否属于新的证据作出判断的,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先发表质证意见,但应告知对方当事人质证并不意味着其认可该证据属于新的证据。当事人不同意质证的,法官应告知对方当事人,如法院认定属于新的证据,其现在不同意质证,将被视为放弃质证权。

当事人拒绝质证,法院应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当事人一方不同意司法鉴定意见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当事人一方不同意司法鉴定意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员到庭接受质证,也可以向法院提出重要鉴定申请。

在庭审中,可以通过对鉴定人员的质证,以确定该鉴定是否合法、鉴定意见是否正确,从而达到推翻该鉴定意见的目的。

如果是直接向法庭申请重新鉴定的,需要向法院说明原鉴定意见错误的证据或理由,最后需要法院审查后来决定是否需要重新委托鉴定。

原告不到庭质证会怎样?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欠款,而被告外出下落不明,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被告仍未参加开庭,原告仅提供一张欠条作为证据。 关于此案处理主要有两种意见: 一是中止诉讼。理由是: 原告虽然提供了以被告名义出具的欠条,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欠条是否确实为被告书写,欠条的真实性无法断定。欠条可能的确是被告书写,也很有可能不是被告书写。如欠条不是被告书写,原告提供的欠条因不具有真实性而不能被认定,被告即便不到庭,也不承担败诉后果。而现在欠条是否为被告书写无法判断,因而原告证据的真实性无法认定,这种情况下,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既不好支持,也不好不支持。所以,或者要求原告继续举证以证明欠条确为被告书写;或者中止诉讼,等被告以后到庭质证,然后判断欠条的真实性。 二是认定欠条具有真实性,判决被告还款。理由是: (一)首先强调,法庭裁判所根据的是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如果以欠条真伪不明为由中止诉讼,如果欠条确为被告书写,原告的合法权益如何能得到及时维护,而且如果被告一直下落不明,甚至可能是故意的一直下落不明,本案是否永远不能终结呢?追求客观真实的成本极有可能使追求本身毫无意义甚至成为负担,法律真实则强调程序价值,以经过正当程序认定的事实作为裁判根据。 (二)不应要求原告继续举证。现实生活中的通常情况是,原告除了欠条不会再有其他证据。一方欠另一方钱物,只是向另一方出具欠条,而不需要办理任何其他手续,也不需要有在场人证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只要拿出欠条为证;债务人清偿债务,只要收回欠条;债务人主张欠款已归还,只要主张原告持有的欠条已被收回。可见,除了欠条,原告一般不会再有其他证据。如果因被告不到庭质证,而要求原告再提供证据以证明欠条确系被告书写,是要求原告提供出现实生活中无需存在的情况作为证据,违背现实生活中的交易情理,很不妥当。 (三)比较被告到庭情况下证据认定。在被告到庭的情况下,如果被告承认欠条是其书写,欠条的证据效力当然能够认定。如果被告否认欠条是其书写,原告仍有举证责任,要继续举证证明欠条是被告书写。因为在交易现实中没有形成其他证据材料,原告单独已无法再举出证据,继续举证只能要求被告配合进行。所以此时被告也有部分举证责任,一般需要被告亲笔书写文字与欠条文字的笔迹进行比较、鉴别,或者委托专门机构进行笔迹鉴定,比较、鉴定所需费用应由原告预交。如果被告拒不提供亲笔书写的文字,则应按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意见规定,原告主张该证据对被告不利,而且被告有能力提供却拒不提供,认定欠条就是被告书写。如果被告对原告提出的欠条既不承认也不否认,即应认为被告对原告证据不持异议,从而认定欠条就是被告书写。 (四)被告不到庭质证,对欠条仍能作出认定。民诉法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据上文所述,被告到庭参加诉讼但对原告证据不置可否,尚且能够认定原告证据的效力,举轻以明重,现在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当然更能认为被告对原告的证据不持异议,进而认定原告证据。当然不能认为原告说什么就认定什么,法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应予尽可能充分地审查与判断。首先要求原告证据能表明主要事实。一般情况下,持有某人书写的欠条,就能表明某人欠款的事实,即欠条能够表明主要事实。第二根据现有全部证据材料,能够认定原告证据没有违背合法性、关联性与真实性的证据原则。比如原告所提供欠条的关键内容有涂改或伪造痕迹,就不能认定该欠条没有违背证据真实性原则。这种情况下,即便被告不到庭对欠条提出异议,也不能认定欠条具有证据效力。在被告不到庭质证的情况下,法庭对原告证据尽可能地审查判断,是对被告权益的维护,这表明不到庭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不意谓权利不受到保护。一般情况下,被告不到庭,诉讼后果对被告不利,但这不是对被告不到庭的惩罚,而是因不到庭致法庭无法进行充分保护的后果。 (五)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质证,与经直接送达开庭传票不到庭质证,应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公告送达是法定送达方式之一种,应当与直接送达方式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现实问题是,公告送达的实际送达效果很不好。审判实践中,公告送达的具体方式主要有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和张贴公告两种。张贴公告影响范围很小,基本无公告作用,现在已很少采用。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又有在省级报纸和国家级报纸之分,主要是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门主办的报纸,总的来讲,这些报纸发行量不大,读者范围小且读者人群固定,从调查情况看,极少有读者去浏览法院公告,基本无人专门去阅读公告以确定是否有法院向自己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所以公告送达的实际效果极差。受送达人几乎看不到公告,不知道自己被法院传唤开庭,当然也就不会按法院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开庭。他们不参加开庭与被直接送达开庭传票的被告不到庭在主观方面有本质不同,直接送达的被告明知自己被要求参加开庭而不到庭,表明他准备接受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而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的被告根本不知道自己被传唤参加开庭,当然谈不上愿意承受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所以从实质判断角度讲,不应当让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的被告承担不到庭参加诉讼招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就认证而言,不能因为被告不到庭对原告证据提出异议而认定原告的证据。但这种判断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是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法律并没有规定其效力与直接送达有不同。法律规定公告送达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可以说是在无法以其他方式进行送达情况下的权宜之计,是对司法效率与公正以及原、被告利益进行衡量之后的立法选择,不能因实际操作效果差而贬低它的法律制度效力,至于因此导致对具体当事人的不公平只能认为是一种法制代价,而且这种代价由该当事人自己承担。本案原告提供欠条为证,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不到庭,应当认为被告对欠条未提出异议,认定欠条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原告的主张成立,判决被告还款。 (六)应当对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的被告予以特别救济。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条作出还款判决后,被告以欠条不是自己书写为由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假如欠条确实不是被告书写,二审法院或再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如果被告是经直接送达开庭传票不到庭的,二审和再审对被告请求不应当支持,这是对被告在一审或原审中消极举证行为所导致法律后果严肃性的维持。如果被告是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的,二审和再审应当支持被告的请求,因为被告在一审或原审中未到庭进行证据活动,并不是消极对待自己的权利,而是不知情,因而对一审或原审基于程序赋予其实体上的不利益是无辜的,不予以救济不合情理。一审或原审支持原告主张,既是对程序价值的尊重,也是出于维护原告的利益,而二审或再审支持被告的请求,则体现了对实体公正的追求,同时也是对被告利益的维护,这是一种平衡,对原告,对被告,都体现了公平。 比较本案两种处理意见,第二种意见更妥当。(作者单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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