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的代理行为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相互勾结实施的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行为,行为结果客观上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